根据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潜农补办[2020]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做到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不误”,激发种植户种粮积极性。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工(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我区全民所有制生产队实行“两田制”,农补面积按照“两田制”规定,以第四轮“身份田”和“承包田”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集体所有制生产队以农户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
各农业单位(各社区、多经公司、三峡村,下同)按照承包到农工(民)的实际耕地面积(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民)。“承包田”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民)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送交区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各农业单位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送交所在单位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2.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管理区上报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管理区上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各农业单位组织农户按照2020年初至今的实际承包耕地面积,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农业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管理区农补办。
(二)面积核实。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承包面积、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各农业单位补贴总面积大于或小于上年度补贴总面积的要写出文字说明报农办。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管理区负责。具体由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管理区公章后,由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生产队农户聚集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表不得交队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管理区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管理区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一)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管理区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单位的农户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管理区公章后,由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生产队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生产队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管理区农补办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总口财管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二)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发放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市财政驻场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生产队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单位不同生产队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生产队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市财政局驻区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管理区工作专班将经常核查各农业单位“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三)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报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财管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理区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经管、监察、国土、林业、畜牧、总口农商行、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区农补办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全区补贴面积核实、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各农业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并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上报区农补办统计汇总。
(三)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督促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区农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的补贴面积;会同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区)区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提供集体大队土地承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印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七)区纪检部门负责对农补工作进行全过程大数据比对的组织、协调,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土、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向区农办提供农户(农业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信访部门负责全区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农业单位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将市人民政府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各农业单位要在农户集中地方广泛张贴,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加强政务公开。各农业单位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农户分户补贴数据等信息,各农业单位以及所属生产队应及时在“政务公开栏”上张贴。
(三)设立举报电话。财政、农业、财管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工作监管。财政、农业、财管等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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